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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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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冀建城〔2015〕4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1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修复单价(元)
1
水泥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705
2
水泥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95
3
水泥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538
4
水泥路面(支路)
平方米
409
5
沥青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554
6
沥青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48
7
沥青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460
8
沥青路面(支路)
平方米
328
9
彩色环保砖便道
平方米
243
10
花岗岩便道
平方米
487
11
石材便道
平方米
362
12
石材类停车场便道
平方米
432
13
普通砖便道
平方米
137
14
土便道
平方米
46
15
花岗岩路缘石
188
16
石质路缘石
93
17
混凝土路缘石
60
18
回填砂  深0-1米
平方米
225
19
回填砂  深1-2米
平方米
498
20
回填砂 深度每增1米
平方米
272
21
回填土   深0-1米
平方米
82
22
回填土   深1-2米
平方米
173
23
回填土 深度每增1米
平方米
91
24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440
25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413
26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358
27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279
28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324
29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324
30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218
31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192
32
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127
33
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369
34
石材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261
35
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62
36
砖砌检查井∮1000
10250
37
砖砌检查井∮1500
12350
38
砖砌检查井∮2000
14714
39
砖砌收水井680*380
1789
40
砼管∮300
504
41
砼管∮600
1612
42
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1236
43
检查井盖维修更换∮620-∮700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