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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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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0024—2017全国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司办通﹝2018﹞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3﹞18号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发通﹝2013﹞34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司发通﹝2017﹞84号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7﹞106号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司发通﹝2018﹞149号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SF/T0024—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F/T0024—2017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刑事法律援助criminallegalaid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3.2
法律援助机构legalaidagency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SF/T0024—2017,定义3.2]
3.3
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criminallegalaidagency
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
3.4
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criminallegalaidlawyer
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
3.5
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personreceivingcriminallegalaid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4 服务原则
4.1 公正
根据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
4.2 依法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以及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援助的形象和声誉。
4.3 统一
个人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派驻。
4.4 效率
法律援助机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规定;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调解、诉讼等服务方式,尽职尽责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5 服务类型
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包括: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等。
6 法律咨询
个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访问网络等形式提出刑事法律援助咨询。法律咨询要求如下:
a)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提出刑事法律援助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在便民服务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法律服务网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待、解答咨询;疑难复杂的咨询,可预约择时办理;
b)接待人员应认真倾听咨询者的提问和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通俗易懂地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对于经济困难或者申请事项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获得有关材料的途径,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做好解释,为咨询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建议;
c)接待人员应记录咨询者的基本信息、咨询形式、咨询事项以及相应的法律解答,并予以分类登记。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采取电子化手段记录接待人员的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