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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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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计生局相关执法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过程,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
电子数据记录包括使用住处系统和执法终端采集的各类电子数据等。
第四条 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与电子数据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其制作、采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执法过程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上传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 受理案件应当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并附相关受理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决定立案后5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立案信息录入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还应当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第十二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核查。核查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对证据登记保存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保存物品的处理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制作《合议记录》。合议过程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记录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催告书》。送达《催告书》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 5 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信息录入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启动监督检查,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检查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的行政检查,应当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移动手持执法终端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同步采集检查的电子信息和音像信息,及时上传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抽样检查应当制作《样品采样记录》或《非样品采样记录》,抽样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从经营和使用单位抽取产品样品的,应当制作《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向产品生产(进口代理)单位进行产品确认。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二十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解除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对解除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没收违法物品时,应当制作《没收违法物品清单》,并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当事人。
销毁违法物品时,制作《违法物品销毁记录》,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形成案卷,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音像记录资料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的,标签或者封套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上传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使用。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法处室和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具体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规范内部审批流程。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执法处室和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机构和执法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