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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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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局督查科对本局执法机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科对本局执法机构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执法机构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一个执法中队一台;
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七条 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执法机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