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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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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务事项 实施依据
1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处罚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力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交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一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力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交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一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拒不改正的处罚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化工建设项目违反《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绕。询问或者查应当制作笔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行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立的,不得给于行的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决定。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利。5.同3。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动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作出后,当人应当在行政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绕。询问或者查应当制作笔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行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立的,不得给于行的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决定。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利。5.同3。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动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作出后,当人应当在行政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