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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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再生资源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再生资源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加强再生资源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再生资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应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必需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七条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再生资源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再生资源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再生资源执法程序,并在再生资源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八条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九条  再生资源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再生资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制作听证笔录等文书;
(五)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行政处罚的审查、决定、送达、结案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在再生资源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现场检查表明身份、文书留置送达等关键环节,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的除外。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执法案卷。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按照档案法相关规定将执法案卷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应当存储到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六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案件重大且争议较大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再生资源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在需要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执法机关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制作执法记录;
(二)故意毁损执法案卷、音像记录、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再生资源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