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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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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审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流程图)
 
一、报送提请审核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审理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审理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
三、出具审核意见
审理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理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理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四、处理审核异议
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审理机构复审。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审理机构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六、严格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的业务部门、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无极县审计局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