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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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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民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统一要求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民政执法人员对民政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民政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为满足民政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比例配备执法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
执法记录仪按照现有执法人员的人数,成立执法小组(成员5人),每小组配备一部;
第五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五)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配备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设备,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极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