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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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按照我局工作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有关规定及市局统一安排,2020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057日至515日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申请受理地点
无极县医疗保障局定点科,政府东院3号楼五楼504房间。
三、新增数量
拟新增医疗机构2家,定点零售药店4家。
四、申请条件
(一) 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7、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向经办机构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医疗机构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医用设备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及医用设备有关证书复印件;
 7、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9121日以后成立的零售药店可不提供)、《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相关申请表格附后,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六、注意事项
请申请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期:2020420-430
联系电话:85576056
                                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20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