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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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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公(城)行罚决字〔2019〕0468号
被处罚人翟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x村xxxxxxxx号。
现查明:2019年09月25日10时50分,在无极县xxxxx里,因家庭琐事,翟xx持刀将女婿李xx腹部扎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翟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无极县公安局送无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