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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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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公(里)行罚决字〔2019〕051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村xxxxxxx号。
现查明:2019年10月01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无极县大陈镇xx村李x乱在里城道xxxx村沃鑫生物有限公司内抽烟时,将烟头扔进一柴xx内,导致柴xx引燃。
以上事实有李x乱的陈述、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公安局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公安局里城道派出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