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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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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公(东)行罚决字〔2019〕0408号
被处罚人李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19年09月02日07时许,东xx乡xxxxxxxxxxxxxxxxxxxxxxx村村北轮胎店对李xx进行劝解时,李xx侮辱蒲xx、雷xx、翟xx等人,并将蒲xx手臂抓伤。
以上事实有蒲xx、雷xx、翟xx、李xx等人材料以及受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无极县公安局送无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