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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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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协调联动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厘清职责边界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是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
对已审批事项,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队,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对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
对禁止类事项,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给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查处。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的事项
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对已审批事项,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对未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及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对禁止类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调查取证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其他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及资格、资质类事项,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查处。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在双方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组织人事局、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税务局、食药监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及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的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席会议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及法制保障,研究决定综合执法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界定、执法工作机制建设、重大专项行动和联合行动等事宜;可依托政府现有法务资源,引入法律顾问,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依据需要研究商讨的事项,由召集人决定参会成员的组成。
(二)联合会商制度
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骨干参加的执法业务联合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对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联合会商可以双方、多方形式开展,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业务管理事项,由相关会商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开展或由会商单位书面提报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
(三)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对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相关资料;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行政处罚权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队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理结果书面抄告案件移送方。
综合行政执法队、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书面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等并由专人移送。
(四)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对涉及被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受理部门直接答复;业务主管部门接案并核实后,认为需给予政处罚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包括投诉举报材料、被投诉举报人主体信息材料、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等,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案并核实后,对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对涉及管理问题等需要移送或退回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并移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五)执法联动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技术等支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在法定的限期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队提出书面意见或结论,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书面意见或结论。
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社会机构提供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权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拒不参与又不能说明理由构成追责事实的,可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司法衔接制度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可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