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肉制品生产经营业户规范制度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我县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压实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无极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无极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及养老机构食堂、冷链贮存服务提供者等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守法诚信、来源可溯、过程可控、质量可靠,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原料进货与溯源管理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使用、销售下列肉及肉制品:
(一)无检疫合格证明、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来源不明、票据不全、台账不清的;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四)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
三、严格进货查验记录管理
建立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使用记录。
四、严格生产加工行为规范
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回收食品、过期原料进行再生产加工。
五、严格经营销售与标签标识管理
销售肉制品应当符合贮存、运输、销售等温控要求,防止变质、污染。
预包装肉制品标签标识应当真实、规范、清晰、完整,严禁虚假标注、误导宣传,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配料表;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四)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五)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信息。
六、严格规范肉品销售行为
严禁以普通肉、冷冻肉、调理肉冒充鲜猪肉、牛羊肉、原切肉,马、骡肉冒充驴肉等高价肉品进行销售。
七、严格餐饮使用与过程管控
餐饮单位、集中用餐单位等采购使用肉制品,必须严格查验资质、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严禁使用问题肉品加工制作食品。
八、严格人员管理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九、严格投诉举报与配合监管
主动公示证照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隐患整改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隐瞒、造假。
十、严格责任与义务
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安全性、合法性负首要责任。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