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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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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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用于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15等,标准为112.6-37.6元/㎡。(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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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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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价款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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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人 |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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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极县范围内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一次性缴纳,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1900元/亩。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
税务部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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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无极县范围内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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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 |
税务部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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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
县城规划区及科教园区为住宅80元/平方米,非住宅60元/平方米;建制镇区、县经济开发区辖区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30元/平方米(符合各项减免条件的依据减免程序审批后予以减免)。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非税[2020]7号、冀财税[2015]34号、石政函(2020)93号、无政函[20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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