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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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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费负担认真落实上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为16%;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自愿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让企业充分享受小规模简易征收的红利;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部分行业实行留抵退税,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足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所得在100-3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分别减按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年限从5年扩大到10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从2.5%扩大到8%;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扩大到75%。个人所得税方面,费用减除提高到5000元;增加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出口退税方面,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减少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退税时限基础上再缩减20%的时间完成退税。地方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同时,严格落实国家涉企收费政策,各部门不得擅自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省级以下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清零。
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大力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机制。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等相关要求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和“先租赁后出让”供应方式。采取弹性出让年限方式的,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或用地单位经营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经相关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租赁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由承租人申请,按原批准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条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降低用人成本继续执行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企业职工中残疾人比例达不到1.5%的,按照不超过我县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对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吸纳就业补贴和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用足用好现行职业培训政策,支持企业与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合作,为企业培养急需技能人才。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前提下,降低企业负担。   
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促进电力直接交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环保电价等政策。同时,落实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全面落实我省已出台的支持清洁取暖各项政策措施,利用谷段低电价政策支持“煤改电”发展。加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从严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对直供用户天然气管输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及时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