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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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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资金,对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0.5万元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科技小巨人(包括农业科技小巨人)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资金,对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资金,通过复审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县域内科技创新企业和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本土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优先给予大力支持。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自建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和“双创”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经认定批复后,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京津冀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新登记并运行良好的分支机构,经审查通过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积极主持和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对主持国家、行业、省地方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经费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积极鼓励、培育企业争创河北省知名品牌、质量效益型企业和各级政府质量奖项,对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新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