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23    来源:无极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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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办〔2021〕2号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极县农村集体财务与“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无极县农村集体财务与“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无极县农村集体财务与“三资”管理制度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农业部)、《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两办转发的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无极县农村集体财务与“三资”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管理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代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在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与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协议,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要按农业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设置并使用会计科目,规范财务流程,规范各类收支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三)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对所代理资金要在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分村核算,确保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支付。未经资金所有者同意和出具合法手续,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交代扣任何项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和侵占代理资金。
(四)村级资金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和报账核销制。村级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备用金管理和收支报账业务。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制度,禁止白条抵库。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小村不超过1000元,大村不超过2000元(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备用金数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上交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
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六)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人员及村级报账员应当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村级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须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批准,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八)对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批准、备案,随意更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有权停办该村的各项收支往来业务。
(九)对故意违反财经纪律的现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报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再从事农村财会工作。
三、财务收支按时报账制度
(十)村报账员每月至少报账一次,每月第一周为全县统一集中报账日。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要根据所辖村数和业务量大小,确定各村具体报账日。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必须由村报账员经办,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其它人员不得经办各项收款业务,不得保管现金。收款时必须使用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款、无据收款,所收款项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交。严禁迟报、瞒报,坐收坐支,不准私自挪用,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账户,不准公款私存。凡收款人在收款后两个月内不报账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要对村上报收支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拒绝报销入账;对手续不齐全的责令其补齐手续;对审查合格的开支,及时报销入账。凡当月不报的支出单据,一般不得再审批报销。
四、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
(十三)村级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每年12月底作出本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计划等内容;财务决算方案包括:本年度财务预算内容执行情况及说明。财务预决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五、集体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十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
足额缴入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的代理账户或分村开设的账户,不得迟报、瞒报、挪用、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出借票据。发包、租赁收入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或政策性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由承包方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现象,包括:宅基地占用费、宅基地使用费、宅基地租赁费、宅基地测量费、农民自建住房收费、农村吃水水费、垃圾费、土地流转收费、红白理事会会费及各种管理费、调解费、转让费等。
六、集体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十六)村级集体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签字并注明日期,交村监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和经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后,由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记账。凡是按规定审批权限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批准的,报账时要附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严禁擅自作主、先支后报、越权审批或无人审批报账付款。
(十七)严禁大额支现。原则上超过1000元的开支应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核算,并将金融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做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十八)严格开支审批权限。单项单笔20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2000—4999元的日常开支,由村两委班子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审批;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由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审批。
(十九)严禁白条入账。除工资表、用工单外(不包括工程类用工),其他一切开支都必须开具正式票据。
(二十)不允许报销电话费、租车费、党员会议误工费及行政性招待费。不允许为村干部发放各种补贴及投保各种商业性保险。
七、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村级用工分为临时用工、年度用工和工程用工。临时用工应填制用工单,在填制用工单时,必须列明用工原因、内容、时间、时长、日工值及金额;年度用工应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签订年度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金额;工程用工应根据工程合同开具正式发票。
八、差旅费管理制度
(二十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村支书及乡镇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二十三)差旅费补助标准如下:本乡镇出差不补助差旅费;本乡镇区域外、本县区域内出差,交通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不报销住宿费;本县区域外、本市区域内出差,车船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补助50元,住宿费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元并根据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本市区域外出差,车船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补助50元,住宿费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元并根据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每天80元。上级部门已经安排食宿的不能再重复报销。
(二十四)报销差旅费必须要有上级文件(该文件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盖章)作为依据才可申请报销,由报销人完善手续后,到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进行报销。
九、票据管理制度
(二十五)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财务印鉴由留印鉴人各自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收款收据由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出纳保管、填写。各村所有收款收据由村级报账员统一领用、保管、核销。
(二十六)现金支票出具后由留印鉴人签字盖章,向银行提取现金作为出纳进账。现金支票生效后,应立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其账面余额应与会计总账、银行开户存款余额相同。
(二十七)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外借、销毁和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变通手续领取拨付资金。
十、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实行以收定支,当场结算。对以前认定的债权、债务应如期收回和归还。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如确需举债,应当在有资金收入保障的基础上写出专题报告,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批后才能进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借款办事。同时,村级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及个人借支,否则由出借人负责,村集体不予承认。不允许用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担保、抵押。
十一、资产管理制度
(二十九)实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保管、使用、登记、盘点责任制。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 动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清查,确保账实相符,清查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存档。
(三十)实行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集体资产无论实行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及转让、兼并、拍卖、联营等何种形式经营,都要参照财务审批权限的数额规定,经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十一)严格村集体资产法定评估报告制度。对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村属企业出租、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都应首先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然后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确认。
(三十二)实行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对村集体取得、变更、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举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变卖、报废处理,各种应收款的核销等财务事项,应参照财务审批的数额规定,经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方可入账。对于村情复杂、财务收支难以按法定程序通过,无法按规定完备有关的审核审批手续,确实合理合法应入账的,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调查核实,做好有关笔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十二、资源管理制度
(三十三)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如实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
(三十四)集体资源公开招投标制度。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开荒地、果园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应当确定方案,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具体承包期限和程序按《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执行),其所有资料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
(三十五)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同时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三十六)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生产和公益事业。要在群众自愿基础上进行。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十七)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其项目、用途、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做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后方可执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由村报账员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分发到各农户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不得卡外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收费。在收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要逐户开具省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登记入账,统一核算。村监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十四、农村专项资金及工程管理制度
(三十八)征地补偿费的管理。要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由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十九)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资金和村组织办公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村每季度初做出使用计划,由村监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后报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管理机构汇总,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把关,财政局予以拨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土地开发、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报账时,必须附上有关预决算资料及合同书。
(四十一)其他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十五、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四十二)强化民主决策。村民大会及其代表大会是决定农村集体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农村集体各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大中型固定资产变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三)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村民主理财组织要与村委会同期进行换届选举,由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权利,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并解答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质疑。
(四十四)实行财务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审计监督制度
(四十五)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村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债务债权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情况;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对村干部违法乱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十六)本制度由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十七)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