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无极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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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办〔2021〕4号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7〕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是指我县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是指我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从垃圾中转站收集垃圾开始,经垃圾运输车辆运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再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卫生费,卫生费是指除居民小区以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清扫以及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第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专业队伍征收和委托征收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对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水务局代收;对采用自备井供水的居民由专业收费人员征收;对城中村个人由所在村委会负责代收。
(二)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财政局设有账户的,由财政局代收;未设立账户的,由专业收费人员直接征收。
(三)对商业零售、餐饮、贸易市场、旅馆、休闲娱乐等经营服务行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专业收费人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列103类04款33项13目“城镇垃圾处理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入地方国库。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六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具体数额及比例由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情况予以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县城管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城镇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发改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县发改局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一条 此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