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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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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制定出台了《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镇垃圾的定义、收费方式和计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办法》中明确,城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其中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是指我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在收取方式上,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其中,对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水务局代收;对采用自备井供水的居民由专业收费人员征收;对城中村个人由所在村委会负责代收。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财政局设有账户的,由财政局代收;未设立账户的,由专业收费人员直接征收。
对商业零售、餐饮、贸易市场、旅馆、休闲娱乐等经营服务行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专业收费人员直接征收。
《办法》中规定,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由经营者交纳的:根据行业类别及营业规模等明确计费标准。
同时,对于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对于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办法》指出,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县城管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该《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