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无极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水 罚决〔 2026〕4号
当事人:河北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在2023年至2025年利用公司院内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共计20000(大写:贰万元整)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水利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