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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11-14    来源:无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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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 依据《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④《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⑤《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十六条: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切实履行库存检查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压实检查人员相关责任。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 夏粮、秋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 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3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行政检查 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12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4 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专项行政检查 依据《石家庄市无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③《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对下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5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巡查 依据《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冀粮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6 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开展检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7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检查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8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9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0 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1 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 年 9 月 24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建立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将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 年 9 月 24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的,由商务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2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3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4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5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4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_x000b_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_x000b_3.《河北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民防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
定》(河北省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6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7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依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8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19 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
1.是否违反供电营业规则。
2.是否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3.是否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5.是否违规转供电、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6.是否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7.是否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8.是否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9.是否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
10.供用电主体是否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11.供用电主体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其他政策、方针。
12.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是否执行《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四条
1.核准项目是否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核准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核准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核准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备案项目是否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6.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7.备案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8.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管道保护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1 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途径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4.政府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5.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6.是否按要求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2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四条
1.核准项目是否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核准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核准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核准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备案项目是否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6.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7.备案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8.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