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无南告〔2026〕第1号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无南告〔2026〕第1号
当事人: 刘成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132324196906******
地址:无极县南流乡呈现村
经查明,你(单位)在呈现村东农田擅自建设建筑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3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南告〔2026〕第1号),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南流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