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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洋牛辛庄村南河道内非法采砂案-无郝罚决字〔2025〕第009号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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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郝罚决字〔2025〕第009

当事人:吴佳洋;男;19941220日生人;身份证号:13013************,无极县里城道镇祁村人,现住无极县名典小镇小区

根据   无极县水利局移送线索    ,本机关于 2023  11 20 日对你  牛辛庄村南河道内非法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1120日凌晨1时许,在滹沱河郝庄乡牛辛庄段河道内,吴佳洋组织铲车、半挂车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河砂意图贩卖牟利,被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水利部门的移交材料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提出陈述及申辩,无听证要求,接受处罚。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之规定。因河砂未运走,恢复费用在一万元以下依照《河北省水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10000整(大写:壹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无极县财政局(无极县城幸福南街路西),账号:03011800000427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8

                      无极县郝庄乡人民政府

                                               202511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