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99号
当事人名称:无极县赫远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533362257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张段固村村南
负责人:王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一厂区的西厂东侧车间内新建5台小型削匀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蓝皮丝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45的规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裁量百分值为1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10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壹佰万元,罚款金额为:壹佰万元×(15%+3%+5%)=贰拾叁万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