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27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顺瑞食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范卫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CT5N27G
地址:无极县郝庄乡西东门村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污水治理设施直接排入车间外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水坑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你公司10月13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1月13日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替代修复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经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的处罚在原裁定的基础上减少0.9%。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101的规定: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取值17%;一般工业废水的,取值7%;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取值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减少0.9%,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壹佰万元,罚款金额为:100万元×(19%+9%+4%+5%-0.9%)=三十万零一千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零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