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37号
当事人:无极县开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魏朝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657283694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絮凝沉淀池、综合水池、好氧池未按环评要求上方设置密封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56的规定:没有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取值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你单位已完成整改,调节池、絮凝沉淀池、综合水池、好氧池上方设置了密封罩,产生的臭气进行了收集处理,并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罚款金额为:100000×(10%+5%)=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