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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国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石环不罚决〔2025〕无极-38号
发布时间:2026-01-19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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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5〕无极-38

当事人:无极县国惠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C7H2KR1L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袁忠文

本机关于20251130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污泥发电项目污泥预处理车间正处于建设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污泥预处理车间正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主动停止了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管人员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内容,要求日后的施工建设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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