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5〕无极-49号
企业名称:河北中恒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73207700Y
地 址:无极县里城道镇赵正寺村村北
负责人:乔月成
2025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DA005排放口高塔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氨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严格依法生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