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46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市福瑞得皮革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52404956J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辛占群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区西北角厂房东侧车间新建10台小型削匀机,加工未经鞣制处理过的毛皮,未办理相关的排污许可手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序号29,属于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登记管理)类,应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序号28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下,取值3%;未填报排污信息,取值1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你单位10台加工毛皮的小型削匀机全面整改,并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0000元,罚款金额为:50000×(3%+15%+5%)=115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