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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大头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5〕无极-42号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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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5无极-42

当事人名称:无极县大头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9414195R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陈智威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浆工序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笨、甲苯、二甲苯、颗粒物、COD、氨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9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取值8%;简化管理类,取值4%;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8%;你单位已停止排污,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罚款金额为:100万元×(8%4%8%=2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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