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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5〕无极-48号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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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决〔2025无极-48

企业名称:石家庄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9432000C  

 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负责人:贾亚州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擅自闲置水污染治理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2016年1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非主观故意违规闲置设施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任何危害后果,2026年1月19日经集体研究,采纳申辩人申辩理由,同意减轻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最低基数进行裁量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101,1、违法行为类型,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值1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6%;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取值1%;4.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值为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3%,确定罚款基数为1000000元×(11%+6%+1%+5%)=230000元,确定罚款金额为230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