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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医院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石环不罚决〔2026〕无极-4号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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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决〔2026无极-4

企业名称:无极县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0402048824X   

 址:无极县定魏线10号       

负责人:王国辉

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2月10日污水总排口氨氮排放浓度为35.580140mg/L,排污许可氨氮排放浓度执行标准30mg/L,超标0.186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4:“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严格依法生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7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