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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神通饲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6〕无极-8号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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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决〔2026无极-8

企业名称:石家庄神通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763421161Q  

 址:无极县高头乡南虎村        

负责人:王佳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区生产饲料车间外堆放有原料牛毛约有3吨,有异味散发,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或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56的规定:1、完全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取值3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配合检查的,取值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为35%。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万元,确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30%+5%)=35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5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