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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涌益泉油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石环罚决〔2025〕无极-19号
发布时间:2026-07-07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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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5无极-19

企业名称:石家庄涌益泉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9RJLX8G

  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负责人:张巧沙

2025年7月26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擅自将带有油脂和毛发的黑色块状固体废物倾倒在厂区外西侧沙坑填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40的规定: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3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4、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合计裁定百分值为35%,本案中处置费用总计85752元,10万元计算,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30万元,罚款金额为:30万元×35%=10.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73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