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对徐**的行政处罚决定石环罚决〔2026〕无极-24号
发布时间:2026-08-07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决〔2026无极-24

当事人名称:徐**

公民身份号码:13****************

地址:无极县无极镇西关村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2日对你个人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个人养殖场内南侧空地晾晒约300平方米的鸡粪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个人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告知你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烘干、晾晒畜禽粪便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的规定: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范围为1%-10%,建议取值1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需要办理排污登记:“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根据现状徐军水养殖场未达到规模以上养殖,属于规模以下养殖场,且无污水排放口,仅晾晒鸡粪粪便,属于登记豁免类,建议取值0%;4.积极配合检查的,建议取值0%;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取值0%;6.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建议取值0%。合计裁定百分值为15%,确定罚款基数为二万元×(10%+5%)=三千元。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确定罚款金额为五千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86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