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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案》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7    来源:无极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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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健全“谁产生、谁付费”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范化、常态化水平,根据《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1083号)以及《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发改收费〔2024〕505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制定印发《无极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现对该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保障城乡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民生经费。随着我县城区、产业园区及镇村经营主体不断增多,原有收费管理模式存在职责不够明晰、计费标准不统一、征缴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统一全县征收标准、理顺部门职责、规范征缴程序、杜绝漏征漏管,落实省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制定依据

依据《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发改收费〔2024〕505号)、国办发〔2016〕80号文件及政府信息公开、非税收入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无极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征收范围

我县城区、经济开发区及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中村、个体工商户、经营性门店、暂住人口及经营性交通运输载体等,均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需按标准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部门职责分工

《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权责分离、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1.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缴费基数核定、按照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额。

2. 县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入库、票据管理、税费入库、线上下渠道运维,协助开展催报催缴。

3. 县发改部门:负责收费标准制定、备案、监管,查处擅自调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4. 供水、燃气等单位:按委托协议做好代扣代缴、数据对接、便民缴费服务。

(三)核心收费标准

严格参照石家庄市统一标准执行,按实际经营占用面积核算,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为:- 50(含)㎡以下:20元/户·月

- 50—100(含)㎡:0.6元/㎡·月

- 100—500(含)㎡:0.5元/㎡·月

- 500—1000(含)㎡:0.4元/㎡·月

- 1000—5000(含)㎡:0.3元/㎡·月

- 5000㎡以上:0.2元/㎡·月,实行据实计费、规范征收。各类行业、门店严格按照实际经营建筑面积核定计费面积,杜绝一刀切、乱收费现象。

(四)面积核定与异议复核机制

1. 经营性主体计费面积以物业实测、报备面积为基础,由城管部门现场复核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 缴费主体如对核定经营面积、计费金额存在异议,可持租赁合同、经营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到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现场复核、重新核定,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五)特殊情形缴费说明

针对村集体、无独立税务登记的基层单位,因无税务缴费账户、系统无法推送缴费渠道导致无法自主申报缴费的,可由县城管部门合规对公账户依规代为代缴,缴费主体、资金来源、缴费事由真实合规,仅作为便民缴费、杜绝欠费的过渡处置方式,不涉及违规缴费、重复缴费。

四、政策实施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实施,进一步统一了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厘清了部门职责、规范了征缴流程、完善了异议复核机制,有效解决了以往计费不规范、职责不清晰、缴费渠道不畅等问题。通过落实“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倒逼经营主体落实环境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全县环卫保洁、垃圾转运处置工作有序运转,持续改善县域人居环境。

原文链接:《无极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