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农动监罚〔2025〕1号
当事人: 刘**
住所(住址): 无极县七汲镇七汲村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4****0211
当事人 收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14日经群众举报无极县七汲村刘**于2025年10月12日在里城道镇赵正寺村西路北收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2只,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找到无极县七汲镇七汲村刘**,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刘**承认了在里城道镇赵正寺村西路北收购两只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羊的事实,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账记录照片,调取了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刘**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购羊的事实。
2.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与微信名(我的太阳)的微信转账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收购2只羊的事实,及羊的货值(2只羊共2000元)。
3.当事人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收购羊的运输工具。
4.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202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的举报视频截图照片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收购2只羊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农动监罚告[2025]1号),告知拟对其处罚人民币380元(叁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只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羊2只,货值2000元。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动物防疫部分)第十章第八项第二目,较轻,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收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80元(2×1000×0.19倍=380元)(叁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向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