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需求,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水平,根据《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1083号)以及《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发改收费〔2024〕5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为核心,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省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构建标准合理、流程规范、监管到位的征收管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助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
二、征收范围、分工及减免政策
(一)征收范围
无极县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及各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职责分工
县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管理工作。
1.县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入库、票据管理、线上线下缴费渠道运维,协助开展催报追缴。
2.县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缴费基数核定、按照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额。
3.县发改局:负责收费标准制定、备案、监管,查处擅自调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4.县财政局:负责费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付、规范票据管理。
5.供水、燃气等单位:按委托协议做好代扣代缴、数据对接、便民缴费服务。
(三)减免政策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居民户无人居住的房屋空置期间可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减免,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三、收费标准
严格遵照《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分类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方式
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委托代收、自主申报、线上缴费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方便缴费主体缴费,提升征收效率。
1.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 委托燃气公司、供水公司代扣代缴,随水、气费一并收取;
• 无物业、老旧小区及散户,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代收;
• 缴费人可通过河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主缴费。
2.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由县城管局工作人员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2.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责任追究:违反价格法、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城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无极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人员保障
组建专职征收队伍,加强业务、法规及服务培训,提升征收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协助和配合。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征收系统运维、宣传培训、人员补贴、办公保障等,确保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七、附则
1.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自2024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2024年3月20日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极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无政办发〔2024〕2号)同时废止。
2.本方案拟定无极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依托《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征收,由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税务局、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