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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拟批准无极县铭亮塑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无极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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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无极县铭亮塑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6500190
电子邮箱:wjxspjhb@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18号
邮编:052460
项目基本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无极县铭亮塑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南池阳村村南
3、建设单位名称:无极县铭亮塑业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南池阳村村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6′11.091″,北纬38°11′9.350″。项目总投资1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9.1%。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将原仓库改为生产车间3,新建仓库一座,新增3台塑料注塑成型机、3台上料机、4台拌料机,现有项目原产品为年产聚丙烯塑料餐盒1000万个,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生产总规模为年产餐盒1350万个,合计270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职工生活盥洗废水,水质简单,厂区泼洒抑尘;设环保卫生厕所,定期清掏,由环卫部门无害化处理,不外排。注塑机间接循环冷却水,不直接接触物料,水质简单,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臭气浓度;粉碎、拌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生产车间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采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的治理措施。破碎、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的治理措施。其中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其他企业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
该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治理措施
该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油桶、除尘灰及生活垃圾。其中不合格品、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油桶分类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