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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欧巴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饰面板670万张、绿色板套300万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关于石家庄欧巴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饰面板670万张、绿色板套300万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石家庄欧巴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饰面板670万张、绿色板套300万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石家庄欧巴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饰面板670万张、绿色板套300万条项目
2、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3、建设单位名称:石家庄欧巴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4°49′49.772″,北纬38°10′10.082″。本项目东侧为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南侧为农田;西侧为河北飞龙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道路,隔路为空地。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西侧370m的明秩寺村。项目利用金达二期建设的厂房、研发楼及装修,占地面积12540平方米(18.81亩),建筑面积2374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6500万元,购置热压机、雕刻机、贴膜机、模温机、四面刨、砂光机、包覆机、覆膜机及环保设备等进行年加工饰面板670万张、绿色板套300万条。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盥洗废水由于产生量小,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交环卫部门处置,不外排。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雕刻、砂光、刨光、下料、切角废气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热压、贴膜、覆膜、包覆、涂胶、拼角、冷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磨革废气(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
1.有组织废气
雕刻、砂光、刨光、下料、切角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9m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
热压、贴膜、覆膜、包覆、涂胶、拼角、冷压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29m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
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27m高排气筒(DA003)”处理后排放。
雕刻、砂光、刨光、切角、下料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热压、贴膜、包覆、覆膜、涂胶、拼角、冷压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木材加工业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集气罩未收集废气,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措施。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浸渍纸、废PET膜、下角料、废包装物、沉淀污泥、除尘灰、废布袋收集后外售。
危险废物为废导热油、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处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中第四章“生活垃圾”的规定。
本项目总量指标按照标准值核算为:颗粒物:2.896t/a,非甲烷总烃:2.640t/a,SO2:0.032t/a,NOx:0.162t/a。按照预测值法核算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55t/a,非甲烷总烃:0.452t/a,SO2:0.001t/a,NOx:0.091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