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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河北凌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万根碳纤维单体液压支柱1万根玻璃钢单体液压支柱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9    来源:无极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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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河北凌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万根碳纤维单体液压支柱1万根玻璃钢单体液压支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 建设项目名称:河北凌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万根碳纤维单体液压支柱1万根玻璃钢单体液压支柱项目
  2. 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潘成工业园区内
  3. 建设单位名称:河北凌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星科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潘成工业园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º48´59.741",北纬38º9´11.660",厂区东侧为园区道路,南侧为河北拓界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为其他企业,北侧为空地,距项目厂区最近的敏感点为厂界西北65m处的锦城华府。本项目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办公室等,购置碳纤维缠绕机、玻璃钢缠绕机、固化炉、数控车床、铣床、磨床、钻床、高频自动收口机、真空机、激光自动焊接机、喷漆房、气泵、喷枪等。项目建成后,年产5万套单纤维单体液压支柱1万套玻璃钢单体液压支柱。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水帘废水、磨床和车床废水,其中水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磨床、车床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二)废气治理措施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甲苯、二甲苯);缠绕、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甲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和集气系统未被收集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酚类、氨、臭气浓度。
  1. 有组织废气

项目喷漆、晾干负压收集,由管道引入水帘,处理后与集气罩收集的缠绕、固化废气一并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根2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喷漆、晾干、缠绕、固化废气中颗粒物、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6187-2025)表1中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酚类、环氧氯丙烷、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6187-2025)表1中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及《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13/6189-2025)表1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和集气系统未被收集的废气。

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甲苯、二甲苯、酚类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无组织苯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6187-2025)表3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排放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6187-2025)表2中排放限值及《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13/6189-2025)表2中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及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安装软连接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下料、粗机加工、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缠绕工序产生的废离型纸;组装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机加工工序产生的玻璃钢下脚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移动式焊烟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为下料、粗机加工、机加工、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喷漆、晾干产生的废漆桶、废稀释剂桶;水帘工序产生的漆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缠绕工序产生的废树脂桶、废固化剂桶;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运走处置。

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VOCS:0.138t/a,颗粒物:0.240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