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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皮革后整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无极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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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皮革后整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皮革后整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恒昌路

3、建设单位名称: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星科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扩建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恒昌路。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7′24.220″,北纬38°7′57.460″,项目所在厂区东侧为门市、空地,南侧为空地,西侧为门市、空地,北侧隔路为门市。本项目新增占地700㎡,利用闲置车间进行建设,购置喷浆机、摔软转鼓、辊涂机、熨平机、振软机等设备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新增加工10万标张牛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三级水雾除尘装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厂区沉淀池处理的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排至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后排至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再处理,出水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废水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3“间接排放限值”标准,根据《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2年10月11日公告),氯离子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项目废水也同时满足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喷浆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补残、化料、喷浆干燥、辊涂干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未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

1.有组织废气

扩建项目补残、化料、喷浆干燥、辊涂干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废气引入1套“三级水雾除尘装置+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喷浆干燥废气(DA003)产生的颗粒物和补残、化料、喷浆干燥、辊涂干燥废气(DA003)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排放均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补残、化料、喷浆干燥、辊涂干燥废气(DA003)产生的甲苯、二甲苯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振软机为密闭设备,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摔软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除尘滤袋处理后,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收集的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苯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其他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口采用软连接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水雾除尘装置、沉淀池产生的废渣,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主要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补残、化料产生的废化料桶,除尘滤袋产生的革屑和废滤袋,修边产生的废皮革碎料,均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COD:0.061t/aNH3-N:0.005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61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