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极县众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皮凉席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无极县众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皮凉席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生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无极县众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皮凉席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3、建设单位名称:无极县众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星科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7'12.843",北纬38°7'38.022",项目厂区东、南侧均为宏飞皮革,西侧为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极县消防救援大队,北侧为空地,距项目厂区最近的敏感点为厂界西侧紧邻的无极县消防救援大队。项目利用闲置厂房及办公用房约4320平方米,建设原料预处理、成品养护等设施,购置熨平机、喷浆机,滚浆机,摔软转鼓,压花机,绷板机,磨革机,量革机,振软机,皮革裁剪机设备等,建设高端凉席专业化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年生产30万张高档皮凉席。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三级水雾除尘装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的职工生活污水与经厂区沉淀池处理的生产废水,一并经污水管网排至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后排至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再处理,出水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废水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3“间接排放限值”标准,根据《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2年10月11日公告),氯离子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项目废水也同时满足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磨革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浆干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绷板干燥、补残、化料、辊涂干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拼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1.有组织废气
项目磨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喷浆干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废气通过2套“三级水雾除尘装置+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经两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DA004)。绷板干燥工序设备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补残、化料、喷浆干燥、辊涂干燥、拼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通过“三级水雾除尘装置+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喷浆干燥、辊涂干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通过“三级水雾除尘装置+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
排气筒DA001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排气筒DA002-DA005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排气筒DA002-DA005中甲苯、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包含集气装置未收集的废气、振软工序、摔软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振软机为密闭设备,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摔软废气经除尘滤袋处理后,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苯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其他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
项目厂区噪声主要为喷浆机、滚浆机、振软机、摔软转鼓等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口采用软连接的降噪措施。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职工生活垃圾。
一般固体废物为水雾除尘装置、沉淀池产生的废渣,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补残、化料产生的废化料桶,除尘滤袋、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革屑和废滤袋,裁剪产生的废皮革碎料,拼接产生的废胶桶。均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68t/a,NH3-N:0.007t/a,SO2:0t/a,NOX:0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182t/a,颗粒物:5.400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