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后公开 > > 乡镇 > > 北苏镇 > > 行政处罚
藁城区寨里村村民在北苏镇马桥村点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北 罚决2025〕01

当事人:XXX藁城区西关镇寨里村人,现住藁城区寨里村,身份证号: 130182XXXXXXXX1412

根据 日常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2  8 日对你(单位) 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527上午在马桥村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产生火情记录,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火情监控记录、现场拍摄照片 等证据证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田社军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北苏镇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款二维码缴至县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1

 

北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