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北 罚决〔2025〕01号
当事人:XXX,男,藁城区西关镇寨里村人,现住藁城区寨里村,身份证号: 130182XXXXXXXX1412。
根据 日常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2 月 8 日对你(单位) 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5年2月7日上午在马桥村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产生火情记录,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火情监控记录、现场拍摄照片 等证据证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田社军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北苏镇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款二维码缴至县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1号
北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