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XX:
男,汉族,1987年 6月 10日出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驿头村居住,身份证号码为:130130XXXXXXXX1516
我单位于2025年9月13日对你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03年3月份,在东至厂房、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道路的范围内,违法占用驿头村集体土地6285.7平方米(合9.4285亩)建厂房,地类为6285.7平方米(合9.4285亩)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无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0-2035)、无极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04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鉴定结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285.7平方米(合9.4285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285.7平方米(合9.428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285.7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5714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6285.7平方米(合9.4285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
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25714元一次性足额缴纳财政部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