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苏镇南苏村村民点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案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北罚决字〔2025〕第05号
当事人:周xx,男,北苏镇人,现住南苏村,身份证号:13232419601113xxxx。根据 日常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12 月 7 日对你(单位) 在北苏镇南苏村祭祀烧纸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周会明,于2025年12月7日上午10点20分,在北苏镇南苏村祭祀烧纸引燃杂草造成露天焚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周会明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金额共计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零角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1号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