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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田云丰的行政处罚
对田云丰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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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书

 无七 罚决 2025 001

当事人: 田云丰 身份证号 13013019920723****   住址:七汲镇西七汲村

 

查明,你(单位)  2025年6月25日至27日 临街店铺门前堆积大量杂物垃圾     多次警告拒不清理,有照片,录像等证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壹佰元整(1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一次性足额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5 6 29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