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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文体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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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年度年度频次上限:1次                                           单位: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

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一、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7项)

 

 

 

1

 

 

对营业性演出的 监督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33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 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 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2

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 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3

 

 

对艺术品经营管 理的监督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 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4

 

 

对互联网文化活 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 令第57号修改)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 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 处罚。”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5

对社会艺术水平 考级机构开展考 级活动的监督检 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 部令第57号修订)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 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6

对娱乐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 号予以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7

 

 

 

 

 

 

 

 

 

 

 

 

对旅行社监督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8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8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 次修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41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 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42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 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 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43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44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 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  等统计资料。”

 

 

 

 

 

 

 

 

 

 

 

 

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二、广播电视领域(6项)

 

 

1

对有线广播电视 运营服务、有线 电视付费频道业 务和移动数字电 视业务的行政检 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 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 理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2

 

 

 

对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机构的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  、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 理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3

 

 

 

 

 

对网络视听节目 服务机构的行政 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  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  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 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 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 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 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 求。

 

 

 

 

 

 

广播电视管 理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4

 

 

 

 

对信息网络和公 共载体传播视听 节目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 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 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o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 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 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 理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5

 

对广播电视视频 点播节目的行政 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

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广播电视管 理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6

 

 

 

对非法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

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 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管 理部门

 

 

 

 

省级、市级、 县级

 

 

 

 

县级

三、体育领域(1项)

 

 

 

 

 

 

 

 

 

1

 

 

 

 

 

对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单位的 行政检查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  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实施有效监督。

 

 

 

 

 

 

体育行政部 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