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无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于峰;身份证号:1323241976XXXXXXXX;住址:无极镇角头村盛和路
根据上级部门推送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6月10日22时27分在千山路东侧中昌尚园附近发现院内焚烧杂草落叶,过火面积约10平米(长约5米,宽约2米),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规则中第222项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40%,对违法频次取值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况取值5%,各裁量要素叠加取值50%),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仟元1000元整)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